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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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0:31
第四章 风险预警管理规定了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等多种途径,对乳品安全进行全面监控,收集国内外通报、投诉举报等信息。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设立专门的联络员,确保对发现的召回或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上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处理,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通报,并根据需要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可能的措施包括*或禁止进出口,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当出口国家或地区发生影响乳品安全的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风险预警措施。预警措施会根据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进展及出口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动态调整。风险预警解除时,相应的措施也会取消。
进口乳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时,进口商需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会核查并上报影响范围,对不主动召回的进口商,国家质检总局有权介入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于出口存在安全问题的乳品,生产经营者需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害。检验检疫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封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以保护消费者安全。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乳品进口、乳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附则6章57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