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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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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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8:4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中,企业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报告和登记管理。当企业发生以下业务时,需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若期限超过30天(不含);
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若期限超过90天(不含);
以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货款,以及延期收款、付款超过30天(不含);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金额超过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如果业务已报告但未到预计日期,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告内容。特殊情况如收汇或进口单位与规定的不符,收汇或进口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除上述规定,企业还需在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发生后30天内主动报告。例如,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B类企业超出可收付汇额度的收支,同一合同转口贸易收支比例超出20%(不含)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登记业务,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前需向外汇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获取《登记表》,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
扩展资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于2011年9月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实施细则》共分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罚则、附则9章6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中,企业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报告和登记管理。当企业发生以下业务时,需在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相关信息:预收货款、预付货款,若期限超过30天(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若期限超过90天(不含);以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B、C类企业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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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于2011年9月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实施细则》共分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罚则、附则9章68条,自2011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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