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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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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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3:10
本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引航行为,保护国家主权,确保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并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作业的需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港口区域的所有引航活动。
第三条中明确了几个关键术语的定义:引航是指引导船舶进行航行、靠泊、离泊和移泊的全程服务;引航区是为引航活动划设的特定区域;引航机构是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主体;引航员则是持有有效证书并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船舶包括各类船只,如商船、军舰、公务船、工程船和渔船等。
交通部全面负责引航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包括制定*、划定引航区、批准引航机构设置、制定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市以上地方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引航行政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的引航管理,而海事管理机构则负责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各有其职责:交通部主要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培训和发证;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相关法规、监督收费,并负责引航业务的协调;海事机构则负责安全监管和引航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此外,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升引航工作水平,并提倡引航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对于在特定情况下,如外国籍船舶、部分中国籍船舶和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船舶,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操作时申请引航。而其他船舶在需要时也可自愿申请引航服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中明确了几个关键术语的定义:引航是指引导船舶进行航行、靠泊、离泊和移泊的全程服务;引航区是为引航活动划设的特定区域;引航机构是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主体;引航员则是持有有效证书并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船舶包括各类船只,如商船、军舰、公务船、工程船和渔船等。交通部全面负责引航工作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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