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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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8:40
若在取保候审阶段,经查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已逃离藏匿地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行以下严厉措施:1.如取保候审人员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擅自离境,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返还原居地,且可根据实际情形决定是否暂扣保证金或采取其它措施。2.倘若取保候审人员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却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上报相关信息,并视情决定是否暂扣保证金或采取其它措施。3.若取保候审人员在传唤时未能按时到场,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到案,并视情决定是否暂扣保证金或采取其它措施。4.若取保候审人员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干扰行为,并视情决定是否暂扣保证金或采取其它措施。5.若取保候审人员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他人,执行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决定是否暂扣保证金或采取其它措施。6.若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决定暂扣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7.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依法予以逮捕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总而言之,执行机构可依据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及其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扣保证金、责令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依法逮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