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人参加医疗保险按什么比例缴费?享受什么样的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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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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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16:34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四 天津今晚报第六版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杨晓慧 通讯员崔宪伟)从2010年1月1日起,本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针对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详细解答。
享受哪些待遇办理哪些手续
问: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市*《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问:参保费用是多少?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担负,个人不缴费。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统一申报缴费。参保费用标准为: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缴纳;另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以2009年为例,全年共需缴纳1303.76元。其中含大额医疗费救助200元。
申请办理参保具体待遇标准
问:从什么时候起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 报销80%。
问: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1.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进行门(急)诊就医时,应主动出具社会保障卡,就诊医疗机构将自动完成医疗费用核算。
2.住院:在本市联网医院住院,应在住院5日内,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以下几种情况,应在住院前或住院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在本市未联网医院住院的;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上次住院费用未结算又再次住院的。登记时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同时住院患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②《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科章);
③上次住院未结算的需携带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费用证明(加盖医院医保章)。
3.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应到本市指定的门特登记诊断医院进行诊断。对确诊为“门诊特殊病”的,诊断医师根据诊断结果据实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保科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后,告知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医院领取《审批表》。
4.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因住院、门诊特殊病刷卡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个人只交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连续三月未办申领中止保费缴纳资格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二)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三)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死亡的;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若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中止其医疗保险费缴纳资格,待重新办理申领手续之月起,恢复其缴费资格和药费报销,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2009年12月9日今晚报 第六版
本报讯 (记者杨晓慧)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起,本市将提高城镇职工的门诊、住院和大额医疗救助等3项补助标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据悉,从明年开始城镇职工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500元,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同时,本市还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支取现金,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同时本市实施*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但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