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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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36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违法的行为非常常见,而*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它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会制约我们的行为,让我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同时,*也会让我们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可以保障我们更好的生活。如果没有法律,国家将不再是国家,社会将不再是社会,整个国家社会都会相互混乱之中,所以我们应该依法行使权利义务,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和谐。而全国*建议降低“酒驾”型危险驾驶入罪标准,这之中意味着什么?我有如下的看法。
酒驾在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16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而喝酒会使体内酒精增多,让人人兴奋,当酒精积累到一定浓度,会使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下降,处理情况能力也随之下降。而酒后驾驶会造成一系列问题,例如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让心理*,易疲劳等症状。出现了这些情况,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危害更多人的生命安全,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理应禁止。
近年来,一些司机嚼口香糖,吃夹心面包等一系列食品检测出酒精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而全国*的建议,更是为了更加符合我们现在的社会。社会在变化,我们的时代也在随着变化。像一些商业性的应酬,可能会出现酒,就好比小酌一杯,也无伤大雅,也无影响。全国*的建议,更是让我们的这个社会更加容易交流。降低入罪标准,也是对人性的关怀。每一位*都代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声。
这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36
“酒驾入刑”实施以来,由于醉酒驾车而被判刑的案件数量激增,导致社会成本大幅增加。可以提高构成酒驾醉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来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通过行政拘留、扣分、罚款等行为来惩治情节轻微及危害性较小的酒驾、醉驾。
以行政处罚为主、定罪量刑为辅的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投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因此,建议修改酒驾醉驾量刑标准以行政处罚为主定罪量刑为辅。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足以震慑醉酒驾车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中,是一个兜底罪名。凡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时,以此罪定罪处罚,可扩充刑法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当行为人严重醉酒驾车,则其行为严重危害到了道路安全,产生了具体的危险,发展下去只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时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加害性”,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因此,当醉驾行为人醉驾行为造成了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能够达到惩戒罪犯,震慑醉驾者的立法目的。
二、因醉酒驾车而被判刑太多社会成本太高。
“醉驾入刑”后,由于中国传统的酒文化习俗,使得因醉驾而判刑的人群数量在某段时间内急剧增高,激增的案件数量不但影响了正常的警力资源,也加大司法成本投入。
三、行政拘留扣分罚款足以治理酒驾轻度醉驾。
一些酒驾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应当罪责刑相适应。行政拘留扣分罚款等原有的处罚措施,在给驾驶者以震慑、敲响酒驾警钟的同时,能够降低司法执法成本,有效率的治理酒驾及轻度醉驾。
四、提高构成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标准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
目前酒驾醉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判定标准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从重处罚的情形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建议提高构成犯罪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比起更为严重的刑罚,以惩罚力度相对较小的行政处罚来惩治情节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酒驾醉驾行为,从而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37
说明以后一旦出现了酒驾的情况,都会受到有期徒刑的判决,而且这也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37
刑罚的目的是惩戒作用,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就定位危害公共安全罪,合法不合情理!对人的身心和工作生活影响都很大,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发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38
这意味着国家对于相关人员的关怀更大了,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更注重人性化的管理,意味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会更加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