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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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01
现场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交通*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可以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八条 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协查通报应当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肇事车辆可能逃逸区域的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逃逸区域跨地(市)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请求协查的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逃逸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相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的,协查通报按照协查工作机制所确定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交通*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