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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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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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7:56
*的存根联丢了,要看丢失的是*专用*还是普通*。
具体处理如下:
一、纳税人遗失*专用*的,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并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遗失普通*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再携带以下资料去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一)《*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原件或复印件(*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三)提供*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遗失收款方开具的*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380号 )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7:57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
,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
(一)丢失*;
(二)损(撕)毁*;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以及*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
(五)印制*的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你想办法取得*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7:57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7:58
*存根丢失的解决方法是:
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的印制、*的领购、*的开具和保管、*的检查、罚则、附则7章38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