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求行政强制法二审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4:41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第五章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法律、行*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有当事人在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并移送。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行*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撤销查封、扣押的决定,并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补偿。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涉嫌犯罪的,移交*机关处理。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的;
(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四)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物灭失的。
第四十一条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执行处罚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六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二日内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七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
第四十八条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五条人民*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八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立即执行。经人民*院长批准,人民*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案件,裁定执行的,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可以派员到场监督。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泄露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并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未将款项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人民*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中十日以下的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十日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这是最新最全面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2 12:00

三审稿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8/28/content_11959680_1.htm
百科里还有一个草案,应该是一审或二审稿。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我是男生,18岁,两夹有红血丝, 鼻子有黑头,脸部还有疙瘩,我要用什么洁... 18岁.油性皮肤. 男士。 有什么洗面奶能有效去油顺便去黑头暗疮之类的... 我今年18岁是油性皮肤,尤其是鼻子和鼻子旁边的脸狭很容易出油。最近用... 祛痘后留下黑色痘印应该怎么消除? 2xl是多大尺码180还是175 2xl是175吗 年轻人最核心的能力是什么? 年轻的时候蕞核心的能力是什么? 人在年轻的时候蕞核心的能力是什么 尿酸高代表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哪一条 全日制中专招生有年龄限制么? 昆明技校招生有年龄限制吗 中专招生有年龄限制?? 为什么中专学校都说招生不要成年人学生,不是没有年龄限制吗? 读中专有没有规定年龄吗 河北19岁还可以上中专吗? 报考中专有年龄限制吗? 中专有没有年龄限制? 小学没毕业可以上中专吗? 1989年成人中专报考年龄要求 中专最大年龄限制是多少?初中没毕业可以去读吗? 中专技校的招生年龄要求有哪些? 1987年报考中专有年龄限制吗? 怎么更换绑定手机号? 想在快手小店卖金条半成品大类怎么选 爱你到极致的时候,男人的哪三个表现藏不住? 喜欢一个人是藏不住的吗?当男人有哪些表现时,就说明他真的爱你呢? 男人若真心爱你,会有这些反常表现,想藏都藏不住,是哪些表现呢? 偷偷暗恋你的男人,一般会有哪几种藏不住的行为呢? 行政拘留后如何停止侵害 执行局送达传票多久才强制执行? 求《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卷A卷答案~!不甚感谢~! 上诉时,可以向法院先执行吗? 现货投资怎么看布林线 申请强制执行找不到人怎么办 我申请强制执行“排除妨碍”两年了,可*说妨碍的对方年纪大了无法执行,怎么办呀,谁能回答我呀,谢谢 个人养老保险由个人转企业交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保险自己交300单位怎么交 糖色用水炒还是油炒 用糖炒糖色是用水还是用油好 山西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中航卓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中科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卓远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山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鹤壁卓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医药公司有哪些部门 北京华夏卓远科技有限公司在通州万达几楼? 有什么部门是专门管理医药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