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8:1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5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日后需要从事职业的时候,因自身有“案底”的因素,很多的职业是不可以从事的。列如: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等等。
同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以外对其子女、子孙(子女、子孙,均属家庭成员)也会受到一定*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也是因果的必然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5
通常所说的坐过牢,是指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6
被*判处三个月的拘役,在看守所服刑,这当然是属于坐过牢的,因为本来就被*判处三个月的拘役,本来就是有罪的,所以当然是属于坐过牢。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7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坐牢的,因为即使拘役、在看守所服刑,也属于承担刑事责任,即老百姓所说的做过牢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2:57
你好,三个月拘役属于刑事处罚,尽管没有被投监,但通常也被认定为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