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5:5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07
这是由于*的最高特性决定,*无权直接解释*,其解释通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专门程序进行的。
无法在判决中被引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没办法引用,从法律制度设计来讲,我国根本没有设置相应的制度,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本身来看,结构不完善(法律规范比较经典和完善的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不可诉性,即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判决依据的,不能作为公民某项权利的请求依据(请求权基础)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在抗辩的时候以此为由,但是没有法律上抗辩的效用),不能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审查某一具体的法律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一般情况不需要引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具体判决中已经有各个具体的部门法作为审判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3、少数情况下,有必要引用或者可以引用,在某些疑难杂案,法律(各部门法)存在缺陷时,可能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07
*审判判决书不能够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来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特性决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08
这是由于*的最高特性决定,*无权直接解释*,其解释通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专门程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