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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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20:40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巡视员:八级至十*;(相当于正厅局级)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注:股级并非公务员正式行政级别。
军队的职称级别(*)分为: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等级 领导职务序列 非领导职务序列代表*职务 对应军队级别 1 国家级正职 国家*、*总理 *** 2-4 国家级副职 *副总理、国务委员 **副* 4-8 省部级正职 *直属部门正职 **委员、正大军区级、副大军区级 6-10 省部级副职 *直属部门副职 正军级、副军级、省分军区正副职 8-13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下设部门正职 正师级 10-15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下设部门副职 副师级 12-18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下设部门正职 正团级 14-20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下设部门副职 副团级 16-22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县委下设部门正职 正营级 17-24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县委下设部门副职 副营级 18-26 科员乡镇下设部门正职 正副连级 19-27 办事员乡镇下设部门副职正副排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