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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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22
权威解答:《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应当增强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四条规定:“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