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标准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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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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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23:44
青岛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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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94元(2015年统计)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 24016(2015年)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7461元(2015年)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808元 (2015年)
2015年青岛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765880
349220
二级
689292
314298
*
612704
279376
四级
536116
244454
五级
459528
209532
六级
382940
174610
七级
306352
139688
八级
229764
104766
九级
153176
69844
十级
76588
34922
2014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这是今年的高保缴费基数,低保基数为3557×60%==2134.2元。3557元也是工伤职工计算待遇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基数。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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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23:45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赔偿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