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退伍士兵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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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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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6 10:36
一、受理部门
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
二、受理条件
当年退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二期以下)以及由省安置办审批合格后移交我市的转业士官。
三、服务程序
1、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二期以下)退役后于3月30日前本人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的)父母户口本到市安置办报到,凭市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市*户籍处办理落户手续。逾期不报到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安置。农村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不安置工作。
2、转业士官须持省安置办发给的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士官转业证、行政介绍信、配偶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市安置办报到,凭市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市*户籍处办理落户手续。逾期不报到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安置。
3、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于3月31日前本人可持退役证、身份证、户口本、两张小二寸照片到市安置办申请办理自谋职业。
4、易地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退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市、县安置。入伍前与父母同一户口,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机械迁移进入长春市的,市安置办只协助办理落户手续,不予安置工作,不享受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等待遇。父母一方因工作调动(须提供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调转手续)服役期间户口进入长春的,服役前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因工作调动或转业进入长春的可进入长春安置。
四、服务时限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安置计划,待安置计划下达后及进制定分配方案,公布分配结果。9月份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10月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
六、服务指南
长春市民政局安置办位于大经路1898号,电话8865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