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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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0:04
洛克的著作中反映出了他的清教徒背景以及身为辉格党员的一些*立场。虽然洛克经常被视为是现代*自由概念的奠基者,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难免与现代的主流观点有些差别。
洛克的第一本主要著作是《论宽容》。洛克对研究当时英国的于宗教宽容程度相当感兴趣,他在死前写下了许多主张宗教宽容的论文。非国教徒的新教徒背景长大的洛克对于不同的神学观点相当敏感。不过后来洛克改变了立场,因为他对许多非国教徒的教派的行径感到反感,转而成为了英国国教会的坚定支持者。洛克采取了较为宽容的宗教立场,但仍认为拥有一个国教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而洛克最知名的两本著作则分别是《人类理解论》和《*论》。《人类理解论》早在1671年便开始撰写,有如洛克描述的,在接下来18年里断断续续撰写才完成了整本书,最后于1689年出版。虽然洛克开始撰写《*论》的时间仍有待争议,很明显的是书中大部分的内容都是在1679-1682年期间撰写的。因此《*论》一书最初不太可能是为了1688年的光荣*才撰写的,虽然在光荣*之后洛克的确曾大幅修订全书以替*辩护。 洛克最初是以不具名的方式在阿姆斯特丹发表了拉丁文的《论宽容》一书,虽然这本书很快便被翻译为英文出版。洛克区分了一个教会与民间*的差异,包括两者在目标上的差异、以及在实践的手段上的差异。*是为了维持和平才存在的,并且必须保有武力才能达成这个目标;而教会则是自愿构成的群体,为了提供灵魂救赎才存在的,而且必须使用说服的手段传教。个人并不能被从他们自己的灵魂上分开,也因此*并没有提供他们救赎的责任,武力也不可能达成救赎的目标,即使能够达成,以这种压迫方法传教的宗教也并不一定是真正良善的宗教。因此,即使当*倾向于支持某个特定的教会时,*不能为此而干扰民间的和平。
不过,*可以出自*上的目标而管制宗教,例如禁止在公共场合宰杀动物以维持环境的卫生,即使是当这些*妨碍了某些宗教传统时亦然。而那些不愿接受洛克提出的宽容原则的宗教教派必然会企图改变*,也因此*有权以维持和平为由加以*。由于没有了对上帝的恐惧便没有了信守承诺的理由,而社会的和平也需要人们愿意保持承诺,因此*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推广一部份的宗教发展。 主条目:人类理解论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洛克批评了宣称人生下来便带有内在思想的哲学理论,他主张人所经历过的感觉和经验才是形塑思想的主要来源。由于他在这方面的理论,洛克可以被归类为经验主义者,而非他的批评者莱布尼茨等人所信奉的理性主义。《人类理解论》的第二卷提出了洛克对于思想的理论,他区分出了被动取得的'“简单思想”—例如“红色”、“甜美”、“圆形”等等,与主动架构起来的“复杂思想”—例如数字、因果关系、抽象、实体观念、本体、以及差异性概念。洛克也区分了物体既有的“主要特质”—例如形状、动作、和长宽高,以及“次要特质”—亦即“在我们体内产生不同感觉的能力”(II.viii.10),例如让我们感觉到“红色”或“甜美”的能力。洛克主张次要特质是取决于主要特质的。在第二卷中洛克也讨论到了人的本体以及人的思想,他在这里所提出的理论直到今天都还有所争议。第三卷主要讨论语言,第四卷则讨论知识,包括了直觉知识、数学、道德哲学、自然哲学(“科学”)、以及信仰和*。 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论》是洛克最重要的*论文。《*论》的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尼默爵士(Robert Filmer)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尼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洛克主张*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有的基础之上,并且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在第二篇中洛克则试图替光荣*辩护(但根据拉斯莱特的考证,*论发表之时,光荣*尚未发生,因此这部著作是在呼唤一场*而不是为已经发生的*辩护),提出了一套正当*的理论,并且主张当*违反这个理论时,人们就有权推翻其政权。洛克还巧妙的暗示读者当时英国的詹姆斯二世已经违反了这个理论。
洛克提出了一套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同的理论,他主张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而他们的责任则是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透过洛克称为“理性”的自然法的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的统治也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时,*就应该被解散。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便是背叛了其人民。当*被宣告解散后,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的*,以对抗旧*的不正当权威,这种情况又可以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