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三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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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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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6:08
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公权力的独立。
“行政三分制”是指这三权中的“行政权”内部的进一步分权,在行政权内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
“行政三分制”也并非中国特色,而是肇始于西方。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曾经主导西方近一个世纪之久的传统行政模式,愈来愈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陷入了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为摆脱危机、重塑*,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决策与执行的分开。这方面以英国为代表。1979年,撒切尔出任英国首相后,推进了大规模的行政改革。改革的主线有三条:*职能的优化、职能履行方式的社会化和*内部管理*改革。其中,设立执行局,实行决策与执行分开,是英国最重要的行政改革措施之一,标志着英国公共服务改革的一个转折点。英国的这一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起到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并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
2002年党的十六大、2007年党的十七大相继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2003年深圳市在广东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宣布,成为中国唯一推行“行政权三分”试点改革的城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顶层设计和制度配套等原因,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最终夭折。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被纳入*重要议程,而市域治理现代化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成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突破点。*通过“多规合一”及“综合执法”等改革系统推进,逐步形成面向市域系统治理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构建了综合决策、专业管理、综合监督之间即相对分离又相互协作的行政三分制新探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6:08
“行政三分制”,即在一级*管理系统内部,将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
行政三分制只能说是带有三权分立的意思,还远远没有达到三权分立那种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