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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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7:02
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行*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院判例,后经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已成为*法系行*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维*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拓展资料
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判断基准主要是根据无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主要强调了行政相对人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倘若是由于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明知或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则不能成立信赖保护。
这一原则得到了德国行政立法的肯定,《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情形:
(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有学者不是从信赖的正当性出发而是从信赖利益与公益比较的角度来鉴别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并认为公益是成立信赖保护必须要考虑的要件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赖保护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7:02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585254.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4 07:03
主要是在合同关系中,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