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吨六米八货车车船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6:3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1:54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税额标准�
(一)载客汽车(包括电车)年税额标准
1.大型客车为每辆每年540元;
2.中型客车为每辆每年510元;
3.小型客车为每辆每年450元;
4.微型客车为每辆每年300元。
(二)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年税额标准
载货汽车每年应纳税额按自重每吨90元计算。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年税额标准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年应纳税额按自重每吨72元计算。
(四)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年税额标准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年应纳税额按自重每吨72元计算。
(五)摩托车年税额标准
1.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为每辆每年120元;
2.轻便摩托车为每辆每年48元。
(六)船舶年税额标准
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应纳税额按净吨位每吨3元计算;
2.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年应纳税额按净吨位每吨4元计算;
3.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年应纳税额按净吨位每吨5元计算;
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应纳税额按净吨位每吨6元计算;
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上述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税收减免
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和养殖渔船;
(四)军队、*专用车船和警用车船;
(五)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七)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
四、纳税地点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其他纳税人,向车船籍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向就近的区县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尚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向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缴纳。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上记载的日期的当月。
(二)应当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则以车船购置*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六、 申报缴纳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但下列情形的纳税期限为:
(一)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的同时缴纳。
(三)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四)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七、 退税�
(一)受理退税申请时限
1.纳税人因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税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
2.因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办理申请。
(二)退税手续
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在30日内办结。
(三)恢复纳税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八、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向有关保险机构缴纳税款后,保险机构开具的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可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
纳税人如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在保险单填发月份的次月10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到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规定出示已纳车船税或免征车船税的证明,供保险机构查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按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税款。
九、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或保险机构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
(一)本市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船税。2007年度应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二)2007年9月30日前已购买交强险,但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或此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预缴过2007年度税款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车船税的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或办理补税手续,其中机动车的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