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根源上遏制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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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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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0 17:55
如何从根源上遏制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
针对国有林场内毁林开垦的犯罪行为,有如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是合理解决土地界限及确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或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或者乡级*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
合理解决土地界限及确权问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国有林场改革为契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非法侵占国有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人民*、*厅、林业厅印发“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协调当地旗委*、乡镇*、相关业务部门、涉及的村委会和社,上下联动、强化配合的机制,集中优势力量攻破难点,排除阻力,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确定与农牧民的土地界限权属关系,为造林总场营造一个稳定的经营环境。
二是加强林地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和*的宣传,利用驻地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微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广泛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地毯式普法工作,有重点地针对各分场周边农牧民进行一对一的普法宣传,要求各分场工作人员、护林员以及森林*等执法人员,走村串户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给农牧民开展普法工作,让农牧民知法、懂法、守法。
改变农牧民生产、生活方式,想方设法改善其经济条件,提高收入水平,调动农牧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性。帮助其掌握先进的劳动技能,提高精神境界,改变农牧民传统价值观念,从根源上遏制毁林开垦等犯罪行为。
三是合理有效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目前,针对国有林场内毁林开垦林地,特别是开垦宜林地的犯罪行为,单纯地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理是达不到效果的。我们必须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把林地纳入了农用地的范畴,而事实上,林地包括了有林地、疏林地、宜林地、浅沼泽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许多分类,比单纯的农田划分要复杂得多。林地与农田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不同种类林地的价值又相差悬殊,而且还有环保价值和生态效益。占用林地通常比占用农田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毁林开垦就更不用说了。因此,对于毁坏宜林地开垦的犯罪行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渊源的。
对于占用、毁坏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而没有毁林行为或毁林较少而不构成其他罪,但占用、毁坏林地数量较大而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或者虽然触犯两个罪名但依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较重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这样,才能使刑罚的适用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毁林开垦犯罪行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生态资源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
总*指出,国有林场是国家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国家生态安全全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能量的记录。2015年2月8日**、*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作出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的重大决策,目的就是要破解长期以来制约林场发展的机制*障碍,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生态建设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打击国有林场内各类犯罪行为,维护国有林场安全稳定是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前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