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但评估公司按照40年评估。在法律上可以主张剩余30年的价值吗?有何依据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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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24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由上可知,法律上不可以主张剩余30年的价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2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商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没有70年之说,70年指的是居住用地。因此,你们无权主张剩余30年的价值。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25
商业地最多40年。。。。70年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