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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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0:18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