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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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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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9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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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20
1).起源和变化
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原是一种社会习俗,经夏、商,西周改造整理后,遂成为调整奴隶帛社会的规范,最其最突出的整理改造是由西周的周公完成的,史称“周公制”《周礼》。
2).礼的精神和内容
礼集中体现“亲亲”、“尊尊”的精神。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吉、凶、军、宾、嘉等不同的礼节仪式。礼的许多规定变由国家权力保证施行,变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如诸候若不按期朝聘天子,就要受到征讨,贵族若超越等级界限就要受到惩罚等规定。
3).礼的作用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确认并维护奴隶制国家基本的*制度和社会制度。二、设范立教,“绝恶于未萌”。
4).礼与刑的关系
均为西周实行统治的工具。礼侧重于“绝恶于未萌”主要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刑侧重于“惩恶于已然”,主要具有打击犯罪的作用。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即凡是礼所允许的,也就是刑所不禁的;凡是礼所不许的,也就是刑所严禁的;超出礼的制约范围,则进入刑的惩罚范围”。但是,礼与刑在适用上根据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2.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作用与意义。
作用和意义在于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其为中国古代刑制由墨、劓、非、宫、大辟旧五刑向笞、杖、徒、流、死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3.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内容为: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荀子.修身》解释说:“窃货曰盗”,即侵犯财产的行为是盗。《盗法》规定:罚为戍边的守卒,若情节严重则处死刑;向他人室内偷看都处膑刑,拾取他人遗失物者处刖刑,这是因为他们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的法律。《荀子.修身》解释说:“害良曰贼”,即侵犯人身的行为是贼。《贼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并将其家庭及妻族没入官府为奴;杀二人者,还要将其母族没入官府为奴。
第三篇《囚法》亦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
第四篇《捕法》是追捕各种犯罪者的法律。
第五篇《杂法》是内容庞杂的拾遗补缺之法。《杂法》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此处还有一条惩罚僭越的规定。淫禁是惩罚奸淫行为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是:丈夫有一妻二妾者,处割耳朵的刑罚;丈夫有二妻者,处死刑;妻有外遇者,处宫刑。狡禁是惩罚狡诈没入官府为奴;盗窃印者处死刑;非议国家法令者处死刑并将其家庭及妻族没入官府为奴。城禁是惩罚偷越城墙行为的规定。
第六篇《具法》,亦称《减法》是关于定罪量刑通例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近世刑法的《总则》。规定:犯罪人在15岁以下,罪重者减三等,罪轻者减一等;犯罪人在60岁以上,小罪酌情减刑,大罪依理减刑。
14.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法”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刑法原则:
1)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2)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
4)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
刑罚制度:
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