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在立法中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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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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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19
就法律内容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1) “ 八议 ” 入律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 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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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20:20
此时的法律还没有儒家化, 而且这段时间这么长,期间变化也很多的。
法律儒家化是宋朝
只有孝这一点勉强能算得上。然后有花钱赎罪而不用责罚之类的,但这明明只是创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0:20
此时的法律有儒家化吗?而且这段时间这么长,期间变化也很多的。
如果非要说儒家化,估计也只有孝这一点勉强能算得上。然后有花钱赎罪而不用责罚之类的,但这明明只是创收。
诸如连坐之类的法律不要太残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20:21
只有孝这一点勉强能算得上。然后有花钱赎罪而不用责罚之类的,但这明明只是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