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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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7:10
法律分析:这和要依据自身的额实际情况来决定。对强基计划里的学科不感兴趣的,兴趣不足的,不是很建议参加,不支持为了增加一次选择机会勉强选择参加强基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