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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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5 23:37
1、产假期间在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如果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单位无权克扣个人缴费部分,此时劳动者应把个人部分交给单位。但是,单位缴费部分,劳动者无需承担。
2、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要给职工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通过职工承担个人,部分企业承担企业部分的义务来履行的。如果企业将企业部分转嫁给个人承担,这就是违法行为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举报,他们会依法惩处企业。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1)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虽然企业辩称,产假期间并没有给企业进行劳动,企业要承担社保不合理。依据我们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仅从这一点来讲,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存在未缴、漏缴或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税务部门投诉处理。
5、实际上我们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生育津贴。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