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找一份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急需,可免费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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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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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9:56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公司及所属各永定分公司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统计表、建立健全遇事报告制度,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凡年终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优质竞赛活动均应对各单位和各级责任人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量化指标实施考核,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标否决制”,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者予以惩处。奖惩要求有严格的界限,有准确的标准,有理、有节、可操作性。标准和过程应公开公正,奖惩分明,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和优胜劣汰、步调一致的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凡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某某汽车运输管路公司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参考资料:山海如歌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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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统计表、建立健全遇事报告制度,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凡年终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优质竞赛活动均应对各单位和各级责任人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量化指标实施考核,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标否决制”,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者予以惩处。奖惩要求有严格的界限,有准确的标准,有理、有节、可操作性。标准和过程应公开公正,奖惩分明,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和优胜劣汰、步调一致的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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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统计表、建立健全遇事报告制度,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凡年终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优质竞赛活动均应对各单位和各级责任人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量化指标实施考核,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标否决制”,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者予以惩处。奖惩要求有严格的界限,有准确的标准,有理、有节、可操作性。标准和过程应公开公正,奖惩分明,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和优胜劣汰、步调一致的效果。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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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统计表、建立健全遇事报告制度,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凡年终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优质竞赛活动均应对各单位和各级责任人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量化指标实施考核,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标否决制”,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者予以惩处。奖惩要求有严格的界限,有准确的标准,有理、有节、可操作性。标准和过程应公开公正,奖惩分明,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和优胜劣汰、步调一致的效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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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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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统计表、建立健全遇事报告制度,要求数据准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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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年终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优质竞赛活动均应对各单位和各级责任人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量化指标实施考核,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标否决制”,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从业人员实施奖励,对不执行本规定者予以惩处。奖惩要求有严格的界限,有准确的标准,有理、有节、可操作性。标准和过程应公开公正,奖惩分明,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和优胜劣汰、步调一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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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小组,由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员。
各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单们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并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等签订安全生产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和维护企业的经营资质,优化和提高质量信誉,确保在企业年度审验和各项检查验收、评比竞赛活动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优先“达标”。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档案管理、行车安全监督检查、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处理等制度,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实施细则,详尽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第七条 突出重点,加强对专职管理、驾乘、维修、检测、安检等从业人员以业务资质和技术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取证等工作,保证以上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上作业。
第八条 驾驶车辆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实行从车辆选购到报废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营运车辆必须投保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车辆损失险应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货车不低于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副座5000元,牵引车各10万。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应保尽保,不得漏保、脱保。
第九条 加强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车辆)的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纪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认。
第十条 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劳动保险的事项,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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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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