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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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7:20
山西省信访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流程。第二十一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第二十二条说明,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有权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且在无法解决或不属其职责范围时,会告知信访人向其他负责机关提出。第二十三条则指出,如果信访事项已经在规定期限内被受理或正在处理,同一信访人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重复提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权限,包括对法规、决议、决定、工作、人员、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山西省信访条例是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