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2:4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51
要注意,身体如果存在“先天性心脏病”,那么在剧烈运动、在疲劳、在心理波动,使心跳过速情况下,都可能导致这类意外的发生。
对这类人群而言,日常生活中就应当注意,清淡饮食、并避免剧烈运动和心理波动。
当然,具体到提问中这种情况,是发生了“剧烈冲突”甚至比如“肢体冲突”,那出现意外就更不足为奇了。
以上我们只讲到心脏病、“生命意外”。
而从提问来看,提问者其实也在“对冲突本身”发出思考,就是说提问者同时更是在问“应该如何避免新旧物业之间发生如此激烈冲突?”。
因为这属于一种“与形形色色业主打交道、重点要收取物业费”的行业。
就像与形形色色老百姓打交道、要收取各类税费,那背后通常要借助法律、以及繁杂大规模的“武官系统”来作出保障 那样;
然而,物业领域收费,背后却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员工自身、相对而言“小得多”的力量——这么来看,“强势”也实在因为“迫不得已”。
即使如此“强势”,在很多社区,物业费的缴纳率通常也很难达到80%,甚至只达到30%、50%缴纳率的小区也并不鲜见。
提问中,那家即将被业主“请离”的物业公司,无疑对所管理小区表现出极大的依依不舍之情、真的舍不得离开;说明这家物业公司无疑每月能所管理小区收来可观的费用,足够抵消经营开支,甚至可能还会有非常可观的盈利。
但业主拥有解散原来物业公司、“请离”,选用新物业公司的权利。
而被业主选中的新物业公司,一定也非常看重该小区,测算到以合同价格接管以后、能够从该小区每月收取到可观费用,在抵消经营开支以后能够获得盈余。
无疑就因为这“一个小区的物业费收入”,才让不甘放手的旧物业公司的“强势”员工大打出手,最终闹出人命。
我们说,贸易一方面是自由的,另一方面它一定还是和平的;任何强迫、强人所难而建立起来的“合同”,都不会被法律承认——而那些(如果是这样)被强收的费用,在法律上也会变得可以索回。最根本来看,物业如果不让人放心,那相应房产公司建设的住宅恐怕也不会有人会去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51
长期身体亚健康,或者有长期吸烟、酗酒史,有不良影响身体健康的生活习惯,精神压力无法排解等等,都会让人猝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52
一种是本身身体原因,包括有心脏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等容易导致猝死的隐性疾病,在激烈的争吵或者肢体冲突中引发发病,从而死亡;另一种就是在冲突中因磕碰或者倒地时,发生意外,碰砸到如太阳穴、头部、胸腔等造成的外伤性猝死。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52
我觉得一般都是情绪非常的激动,或者是遇到很让自己生气的事情,紧急的事情,身体早先就患有疾病的,是容易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2:53
一般都会是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出现了情绪非常激动的情况的时候,经常会突发这样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