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3:2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3:20
吉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粮食经营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或租赁可存储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
2. 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至少配备1名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
3. 自有资金不少于5万元。
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活动无需申请资格许可,但遵守相关法规是必需的。
要开展粮食收购,需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并经过15个工作日内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公示许可依据及流程。
申请时需要提交场地证明、专业人员证明、资信证明等详细材料。获得许可后,经营者需办理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注明粮食收购业务。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者在期满前需申请延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办理过程中不收取费用,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粮食收购者在经营活动中需明示资格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开收购信息,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确保农民利益,出具收购凭证,及时支付款项,向政府报告跨区域收购情况,以及严格执行政策性购销活动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粮食经营者需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经营数据,保障市场秩序和商业秘密安全。粮食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中扮演监督和协调角色。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吉林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省 长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