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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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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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0:30
*如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的公开,那么公民就有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或是行政诉讼,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是向相关部门举报,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公开信息的,公民申请公开信息为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对于*恶意不公开信息的,我们要及时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了解,及时咨询律师,不能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平时也要普及自己的法律知识,懂得维护自己,以免受到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