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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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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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6:24
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到罚款。
第四十九条中,若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被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能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针对第十六条规定,如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款、第二十一项或第三十六项,除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能并处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针对第十八条,若因防洪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将对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擅自发布汛情公告的行为,将面临停止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若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接受*机关的处罚,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若出现如不执行防洪规划、挪用防汛资金物资、违法批准影响防洪建筑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安徽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到罚款。第四十九条中,若违反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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