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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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4:06
在重庆市信访条例的第七章中,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具有处理信访事项责任的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当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因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程序、或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等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若推诿、敷衍、拖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将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详细列举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检举材料透露给被检举人员或单位、隐瞒、谎报、缓报可能引起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这些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信访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若教育无效,*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训诫或处置。对于违反集会*示威法律、行*规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信访人,*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指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若尚不构成犯罪,将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章节旨在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促进信访事项的公正、高效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