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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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3:51
重庆市制定的信访条例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信访渠道与信访事项的提出,旨在为市民提供便捷的途径解决相关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及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市民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和互联网站上需公布多项信息,包括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接待场所地址、接待时间、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信访事项办理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这样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市民了解如何有效提出和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通常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并确保使用真实姓名和提供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于后续处理。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推举不超过五人的代表,并如实转告办理意见或相关信息。
对于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需记录信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并由信访人签字确认。国家机关可聘请或邀请专业人士,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相关专家,为市民提供免费的专业知识咨询和服务。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其法定监护人可代为提出。而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的信访事项,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以确保健康安全。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