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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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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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6:34
福建省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收土地时,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耕地,补偿费应为该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福建省的区片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时,需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补偿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同时,还需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