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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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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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9:15
动物命名法是科学界对现生和已灭绝动物及其分类阶元进行命名的规范,涵盖科、属、种以及亚种,以及动物产物如粪便、脚印等。命名仅限于根据实际存在的生物,不包括基于假想或畸形标本、杂种或亚种以下的变种和类型,以及俗名或土名。动物命名法具有独立性,当物种跨出动物界,其在动物界的学名仍保留,除非违反命名法则,否则不得被后来的动物界物种使用。
自1758年1月1日起,所有正式发表的动物学名受动物命名法管辖。高级分类阶元的名称由拉丁文单词构成,种名由属名和种名组成,亚种名则在后加。亚属的命名则为属名加括号内的亚属名,但括号内的部分不计入学名。1931年前的名称需遵循特定语法规则,提供物种描述;1930年后需有描述和附图;1950年后需署名发表;1960年后需满足以上条件,并遵循命名优先律,最优先的命名保留。遗忘名和次同名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命名冲突。模式是分类和命名的核心,种的模式为模式标本,属和科的模式则分别是模式种和模式属,科名会随模式属变更而变化。
国际动物命名法委员会是国际生物学联合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动物命名法相关事务,如建议修改法规、编纂命名索引,发布相关公告和解释等,以确保命名的规范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