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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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6:15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于队员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有明确的规定。当专职消防队员在执行业务训练、灭火救援或执勤任务中遭受伤害、致残或牺牲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政策进行处理。如果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为革命烈士,以示敬意和荣誉。
专职消防队在保证正常执勤和业务训练的前提下,会安排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旨在帮助队员在离队后顺利再就业,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对于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专职消防队和队员,当地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表彰他们的英勇行为和对社会的贡献。
然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例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事业单位如未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导致火灾无法有效扑救,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处分;接到报警后出动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专职消防队,也将受到相应责任追究;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调度指挥的行为同样会被严肃处理,甚至可能触犯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政府令第 129 号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 129 号 令签许人 省 长 黄华华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