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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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2:16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配备、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况。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