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3: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7:12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强调,针对不同水域特性和实际情况,需划分出各级保护区,如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保护区如西村、石门、江村、新塘水厂的吸水点周围,半径200米内的水域和沿岸100米的陆地,要求水质达到高标准。
二级保护区涵盖了广州东江北干流、增江、广州河段、白泥河等地段,以及两岸一定深度的陆域。准保护区则包括南岗至龙地、洛溪大桥以西的河段,规定了废水排放、植被保护、废弃物管理等严格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详细列出了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具体规定,包括废水处理、植被保护、禁止的污染行为等。一级保护区的规定更为严格,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鱼等活动,以及建设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
水源地周边的特殊区域,如黄埔、员村等地,有特定的污染控制要求,任何可能影响饮用水的活动都受到严格*。
新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也有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建设设施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程序等。
城市建设和污水处理也是保护饮用水源的重要环节,新建城镇需配备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市区的生活污水需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总的来说,广州市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覆盖了从水源地划分、污染控制到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确保了水质的安全与稳定。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含附则),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防治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