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8:0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7:18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等专业的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原则上也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临床实习的基地管理工作。对于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其建设和管理可参考本规定的精神,具体事宜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和解决。
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同样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定中提到的临床见习,是指在临床课程教学中,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涵盖课间见习和集中见习等多种教学形式。毕业实习则是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标,各专业在毕业前进行的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而临床实习则指专业实习之外,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以及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教育委员会所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