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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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2:45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旨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卓越传统文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如传统口头文学、艺术、音乐、技艺、医药、礼仪、体育等,以及与这些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中,属于文物的部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强调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注重长远规划和分阶段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需在领导层面上重视这一工作,通过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保护事宜,将非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确保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而专门的保护工作机构则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也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保护活动。
条例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如团体、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对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8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