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23: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7:49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货运*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填开货运*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代码和*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还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货运*要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分别注明。 对作废的货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在开具货运*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取得货运*时要全面审核,如果发现有错误,应当场作废重开。 作废的货运*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由此可见,上述纳税人的货运*应当按照作废的货运*处理。 作废货运*的处理,必须是数据处理和纸质处理同步进行。即作废货运*必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并将纸质货运*(含未打印货运*)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作剪口处理。否则,如果只是纸质作废而*税控系统没有作废,将产生货运*比对不符的结果,不仅导致受票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还会使受票方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正确的操作方式是,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货运*后应立即与采购部门进行核对,发现运输合同有误、开票有误等需要退回运费时,及时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如果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财务部门对货运*验收无误后,应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货运*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的财务部门,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货运*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受票方取得货运*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的,应按红字*开具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