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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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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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0:14
在处理海事案件时,海事诉讼时效具有其独特性,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未明确规定时效的海商和海事案件,如海员劳务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等,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即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海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有所不同。一般从权利人得知权利受损开始,但特殊情况如提单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中的损害等,其时效计算依据中国《海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详细说明见第二部分。
关于最长时效,民事诉讼中存在20年期限,适用于权利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的情况。但在海事诉讼中,学者们的观点各异。笔者认为,海事诉讼也有20年时效,但仅限于航次租船合同等特定类型的请求权,且要求权利人客观上不知情。对于提单货物运输等其他海事请求权,不存在20年时效问题,因为这些请求权不存在权利被侵害后长时间不知情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