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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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2:35
海关估价协议中,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被定义为成交价值,即货物出口至进口国并经过第八条规定调整后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成交价值不受某些*,如进口国法律的*、地域销售*,以及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条件。卖方不得通过转售等手段获取额外收入,除非经过适当调整。在确定成交价值是否可接受时,会考虑买卖双方关系是否影响价值,如有疑虑会进行详细审查。
如果无法根据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将参考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值。成交价值的确定还会考虑运输成本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如果存在多个成交价值,将取最低值作为海关价值。
第五条则规定,如果进口货物在进口国出售,其价值将基于单位价格,扣除佣金、运输费用和进口关税等。第六条中,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基于估计价值,包括原料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第七条指出,如果无法确定,将依据与协议和GATT第七条原则相符的方法进行合理估计,排除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价值。
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在确定海关价值时,应加计的费用,如包装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并强调了立法应明确哪些费用包含在内。第九条和第十条涉及货币兑换和保密信息的处理。进口商享有上诉权利,且在价值确定过程中,即使需要推迟,货物提取权仍得以保障。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为执行关税*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