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中,所说的支付合理对价,符合市场价格范围,请问这个...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1:07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2:55
关于“合理”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低于时价或市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善意取得系特殊的物权变动,买方要在客观上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中支付了合理对价就是重要的条件之一。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系特殊物权变动,系物权追及效力的例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制度理念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利益而剥夺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卖方需要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系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区别与负担行为。自己的名义要区别与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无权代理。买方要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指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公示时即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重大过失是指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等情形。买家客观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要求仅需约定价款合理即可。大于等于时价或市价即为合理,低于时价或市价、远低于时价或市价,则表明价格不合理。对价要求必须是有偿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完成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2:59
一般高于30%就离谱了,肯定不算合理价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2:59
应该在%20上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2:51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主要的功能是防止买受人非法取得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是指支付的对价不明显低于该物的价值,但一般不包括高于该物价值。该物的价值是是底线,明显低于该物的价值,就等于超过了底线,不能善意取得;卖高了,对方愿意买,法律是不干涉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2:59
在市场价格正常浮动范围内都是可以的。比市场最高价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