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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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20:24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地质资料的汇交在特定情况下有明确的责任转移。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原汇交义务会转给受让人。地质工作范围广泛,包括地质研究、考察、调查、矿产评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等,多个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各方对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项目中,中方是汇交责任人,外方承担连带汇交责任。
按照规定,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节,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范围,由附件一、二、三具体规定。原始地质资料的复制件和无需汇交的资料目录需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提交。跨区域地质项目的汇交地点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他们负责转送其他相关区域的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如探矿权人缩小区块范围应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探矿转采矿需在采矿许可证办理前完成等。如果需要延期汇交,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接收部门申请,由他们决定是否批准。
接收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0日内进行验收,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不合格则退回要求补充修改。国家层面由全国地质资料馆或保管单位接收和验收,地方则可能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除了纸质版和电子文档,跨省项目需要相应数量的份数,合作项目还需额外提供其他文本版本的地质资料。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内容完整、清晰,格式正确。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还需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资料需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6 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