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他人过错受到伤害的,胎儿是否也能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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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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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4:24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网友咨询:
孕妇因他人过错受到伤害的,胎儿是否也能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律师解答:
胎儿是在母亲体内健康成长到12 周后,四肢、手指已经开始分化,且形成了伴随微弱搏动的心脏雏形。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无承担义务的能力。但即使未出生的胎儿,其和自然人一样面临着生命、身体及健康遭受侵害的风险。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律师补充:
胎儿出生后,发现其受到的损害是其母亲怀胎期间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他人若具有主观过错,胎儿出生后,作为一个自然人,其当然可以起诉主张相应救济。在孕妇分娩时因为医务人员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胎儿受到伤害,该胎儿出生后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当从胎儿出生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