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乡三轮不营运能跑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0:13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33
新乡市*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新政文〔2012〕52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电(机)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机)动和非机动三(四)轮车(含残疾人助力车、老年人代步车)。
“非法客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四)轮车。
二、整治规范区域为市区建成区。
三、自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依法取缔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对驾驶无车辆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禁行规定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三(四)轮车或者非法拼装、改装机动三(四)轮车以及非法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从严查处;以三(四)轮车为经营工具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
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交由所在区级*负责集中收缴补偿。
对按照指定日期和各区*指定地点,自愿上缴并符合下列收缴条件的三(四)轮车车主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
(一)收缴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持有车辆合格证;
3.持有车辆购买正式*;4.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再在市区从事三(四)轮车客运经营的承诺书;
5.在全市三(四)轮车普查中已登记在册。
(二)补偿办法:
收缴的客运三(四)轮车,由车主持购车*和户籍证明或车主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缴补偿。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由*、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确保评估
结果公平公正。
(三)奖励*:
2012年5月5日前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2012年5月6日至15日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2012年5月15日以后上缴的三(四)轮车,不再奖励。
(四)各区应当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定多个收缴地点,具体收缴地点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收缴的车辆登记后集中存放。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并在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八、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禁止残疾人助力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对具有市区常住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下肢残疾
人的客运三(四)轮车,按照车主意愿,可以选择收缴补偿,也可以置换残疾人助力车,并享受择业生活补贴、免费就业培训、由所在辖区*和市残联负责介绍就业等帮扶*。
九、经核查符合通行条件的非客运三(四)轮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牌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区域限行管理。在汽车站、火车站广场、汇金城、体育中心等重点区域及平原路(自由街至和平大道段)、商业步行街、西大街、人民中路(西华大道至和平大道段)、健康路(胜利街至解放大道段)、和平大道(金穗大道至平原路段)等主要街道对三(四)轮车实施交通限行。
十、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利用虚假手续套取财政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十一、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2年4月2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2年4月12日
*新乡*新乡市*
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2年4月12日)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决定从2012年4月13日起,对市区建成区内通行的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目标
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组织、依法有序、分类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上下联动,责任到人,依法取缔市区非法客运三(四)轮车,规范管理市区居民家用、货运等三(四)轮车,努力实
现非法营运三(四)轮车一律取缔、道路交通井然有序、城市形象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四大目标。
二、*措施
依法整治规范市区客运三(四)轮车,要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从五个方面提供*措施保障。
(一)实行集中收缴补偿
市区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由各区负责集中收缴补偿。对按照指定时间和各区指定地点、自愿上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四)轮车车主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
1.收缴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持有车辆合格证;(3)持有车辆购买正式*;(4)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在市区
驾驶三(四)轮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承诺书;(5)在全市三(四)轮车普查中登记在册的客运经营车辆;(6)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人一车。
2.补偿办法:收缴的客运三(四)轮车,须持有购车*或车主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由*、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3.奖励*:2012年5月5日前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5月6日至15日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5月15日以后上缴的三(四)轮车,不再奖励。
4.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证明材料齐全的残疾人客运三(四)轮车,按照车主意愿,可以选择收缴补偿,也可以置换残疾人助力车。市残联负责按照统一价格、统一标准采购残疾人助力车,并会同各区*做好置换工作。
(二)依法取缔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从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由*主导、各区负责、部门配合,采取分片包干、定点查处、机动巡逻等方式,对非法从事客运活动的三(四)轮车予以强制收缴,并对其他三(四)轮车实施限行。
(三)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
对持有市区常住户口、不再从事客运活动的三(四)轮车车主,可享受以下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
1.停止客运活动后生活发生困难的三(四)轮车车主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城市低保书面申请。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2.对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客运三(四)轮车车主,因停运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重新复核认定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因家人患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由市残联会同各区*,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具有合法证件且承诺不再从事三(四)轮车客运活动的残疾人,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择业生活补贴;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不具有合法证件且承诺不再从事三(四)轮车客运活动的残疾人,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择业生活补贴,并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依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在各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为其介绍工作。
4.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客运三(四)轮车车主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根据其就业意向,由各区*会同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免费提供3次职业介绍机会。经过培训仍然就业困难的,可介绍到公益岗位就业。
5.对自谋职业的三(四)轮车车主,凭相关证明材料给予社保补贴。对自主创业的三(四)轮车车主,经考察符合条件者,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为其提供免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机动三(四)轮车行为
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四)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等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三(四)轮车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其他三轮车的规范管理
由*、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负责制订管理办法,加强对货运、居民家用、摊点商贩、废品回收、环卫三轮车和残疾人助力车的规范管理。由*门负责为各类三轮车规定制发标识、规定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
三、实施步骤
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4月1日~12日)
1.建立组织。*、市*成立新乡市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2.制定措施。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研究出台各项配套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摸排调查底数阶段(2012年4月13日~25日)
各区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三(四)轮车,特别是从事非法营运车辆进行走访调查。并根据车辆所有人姓名、居住地址、购买日期等内容,逐项、逐车、逐人进行调查登记。明确数量、统一登记后,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走访调查中,要积极做好对相关人员特别是非法营运人员的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为收缴、置换做好前期准备。
(三)收缴评估补偿阶段(2012年4月26日~5月15日)
市*负责组织价格评估工作,在各区设置专门评估地点,对市区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由车主自行处理或由市*收缴补偿。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补偿资金,以区为单位进行收缴补偿,并对收缴车辆进行统一处置。具体收缴、补偿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四)路面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16日~6月15日)
在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区*成立联合执法队,在主要路口查处三(四)轮车,形成强大声势。
1.集中取缔非法客运三(四)轮车。从5月16日零时起,在市区范围内,采取分片包干、定点查处、机动巡逻等方式,对仍在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予以强制查扣。查扣车辆属于非法拼装或报废车辆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收缴、处理;查扣车辆不属于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的,由市交通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三(四)轮车行驶管理。市*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代步车、居民家用车、货运车等各类三(四)轮车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治理。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拼装三(四)轮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以上车辆的企业、商户,没收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并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长效规范管理阶段(从2012年6月16日开始实行长效机制)
1.打击非法营运。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打击三(四)轮车非法营运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坚持常抓不懈,对仍从事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车主,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2.强化日常检查。*、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代步、居民家用、货运等车辆的日常管控措施,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其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不出现反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市整治规范工作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服务,做好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实行市级领导分包督导工作制度,指导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整治规范工作。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具体办事机构,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按照“*主导、部门联动、区为主体、责任到人”原则,各区*、*是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委*、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辖区内的客运三(四)轮车车主全部落实分包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详细摸底、包*宣传、包就业帮扶、包社会稳定、包防止反弹,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确保将问题解决在苗头,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该县(市)在市区从事三(四)轮车客运活动人员疏导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把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党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尽职尽责,协调配合,确保整治规范工作顺利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整治规范工作,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治规范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科*作,确保稳定。在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推进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依法办事、以人为本、建章立制、长效治理”的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坚决依法开展整治规范工作,又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稳妥推进,确保稳定。要超前谋划,精心准备,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应对预案,坚决杜绝因工作疏漏、失误或方法不当引发*件。对于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引导,营造氛围。市整治规范三(四)轮车指挥部要向从事客运活动的三(四)轮车车主发出公开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宣传部门要针对整治规范工作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精心策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工作方案,把握*导向,赢得社会理解,争取工作主动。各新闻媒体要突出重点,把握节点,全方位、高密度跟踪报道整治规范工作的进程和效果,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团*、市教育局要分别发出倡议,倡导广大青年、学校师生自觉参与到整治规范活动中来。市残联要向残疾人三(四)轮车车主发出倡议,争取其主动配合做好整治规范工作。
(五)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以开展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城市公交发展规划、公交线路调整、出租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等方面,未雨绸缪,超前谋划,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常抓不懈,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反弹,积极营造出安全、畅通、快捷、有序、便民的城市道路交通新格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2:33
新乡市*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新政文〔2012〕52号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电(机)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机)动和非机动三(四)轮车(含残疾人助力车、老年人代步车)。
“非法客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四)轮车。
二、整治规范区域为市区建成区。
三、自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依法取缔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对驾驶无车辆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禁行规定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三(四)轮车或者非法拼装、改装机动三(四)轮车以及非法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由*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从严查处;以三(四)轮车为经营工具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
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交由所在区级*负责集中收缴补偿。
对按照指定日期和各区*指定地点,自愿上缴并符合下列收缴条件的三(四)轮车车主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
(一)收缴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持有车辆合格证;
3.持有车辆购买正式*;4.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再在市区从事三(四)轮车客运经营的承诺书;
5.在全市三(四)轮车普查中已登记在册。
(二)补偿办法:
收缴的客运三(四)轮车,由车主持购车*和户籍证明或车主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缴补偿。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由*、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确保评估
结果公平公正。
(三)奖励*:
2012年5月5日前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2012年5月6日至15日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2012年5月15日以后上缴的三(四)轮车,不再奖励。
(四)各区应当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定多个收缴地点,具体收缴地点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收缴的车辆登记后集中存放。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并在其他方面给予*优惠。
八、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禁止残疾人助力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对具有市区常住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下肢残疾
人的客运三(四)轮车,按照车主意愿,可以选择收缴补偿,也可以置换残疾人助力车,并享受择业生活补贴、免费就业培训、由所在辖区*和市残联负责介绍就业等帮扶*。
九、经核查符合通行条件的非客运三(四)轮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牌照,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区域限行管理。在汽车站、火车站广场、汇金城、体育中心等重点区域及平原路(自由街至和平大道段)、商业步行街、西大街、人民中路(西华大道至和平大道段)、健康路(胜利街至解放大道段)、和平大道(金穗大道至平原路段)等主要街道对三(四)轮车实施交通限行。
十、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利用虚假手续套取财政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十一、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2年4月2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