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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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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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3:27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条文指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旨在鼓励人们在危难中救人,并在立法过程中删去“重大过失除外”的条款,以促进救助行为的积极展开。
紧急救助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自愿,即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场合,实施救助行为不构成自愿,而构成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法定义务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还包括基于职务、先前行为甚至社会一般行为规则的义务。宽松解释法定义务,旨在激励救人行为,而非促进已有义务的履行。
紧急救助行为需在情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判断标准以通常人的认知为准。在部分情况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成为关键因素,不宜苛求。
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主要目的应是为了防止损害的扩大,主观上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加剧。
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应予免除责任。免除理由包括鼓励救助他人,受助人作为受益人,免除救助人的责任符合法律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原则。但在造成第三人损害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救助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存在区别与联系。正当防卫适用于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紧急救助则在侵害行为发生后的救助场合。行为主体、适用条件及主观要件均有所不同。
紧急救助与无因管理在某些方面相似,包括自愿原则、管理事务及鼓励人们互相帮助的制度价值。然而,两者在规范性质、适用场合、构成要件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综上,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通过鼓励紧急救助行为,保护救助人的权益,同时确保受助人得到及时帮助。这一条文在紧急救助与无因管理之间找到平衡,旨在促进社会互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