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性质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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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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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3:18
性质是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民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其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上。由于民法历史久远,体系复杂,至今学界对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民法本质是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和实体法,有的则认为是私法、国内法和实体法,还有的认为是权利法和私法。然而,大陆法系学者普遍强调民法的私法属性。
在我国,对民法性质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关注逐渐增加。深入探究民法性质,应关注其独特属性,如市民社会法(人法)、私法和权利法。民法作为市民社会法,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目标。
民法被定位为市民社会法,源于它调整的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这源于法律、经济和人性的结合。民法的平等原则贯穿始终,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人权平等的要求。民法作为私法,其特点在于区分公法和私法,如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以及国家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私法纠纷的间接干预。
此外,民法是权利法,体现在其立法体系、法条性质和立法目的上,都是以权利为中心。民法通过规定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保护方式,保障人权的实现。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市民社会法是基础,私法是表现形式,而权利法是私法逻辑上的结果,体现了民法的本质属性,即在市民社会中,通过私法保护平等和自由的权利。